慈善,是道德层面的;而纳税是法律层面的。一个人做慈善,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制的;而纳不纳税,就由不得他自己了,正如西谚所说“死亡和税收是人生难以避免的两件事情”。
立法扣工资做慈善,将道德层面的“软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硬约束”,将本应该是“自愿”的行为变成“强制”的措施,显然是不妥的。这样会使慈善异化变味,甚至为此背上“抢钱”的恶名。
虽然慈善和税收都具有“公益性”,但二者在调节社会关系上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很大区别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强有力保障的同时,还将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大量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投入,包括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缩小地区、城乡、贫富差距。而慈善则只能作为一种社会“补充”,救济特困群体。可见,慈善不能与纳税相提并论,倘若立法扣工资强制人们做慈善,岂不是在税上加捐,存在重复征税之嫌吗?
笔者认为,为慈善立法不是要将做慈善由自愿行为上升到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是要建立善款善物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严防善款善物被滥用甚至挥霍浪费,明确滥用、挥霍善款善物的法律责任,提高其使用效率,把善款善物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和人群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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