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份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引起舆论关注。这份《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引人注目的有两条,一是上海拟设立改革创新奖,针对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当地各级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二是对按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改革创新失败者,拟实行责任豁免。
肩负着中央“四个率先”重任的上海,在“率先推进改革开放”中,以改革的思维从法治角度推进改革,这一被舆论普遍解读为“干部创新失败有望‘免责’”的立法思路,让人感叹。
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和国家就有危险。问题在于,人人深知,改革创新是要从一些局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突破的,改革成果点滴汇聚,方能蔚为大观。但是,对先行者来说,风险确实很大。并不是所有的改革创新都能成功,特别是当改革触动到深层的体制机制之弊,触动到既得利益阶层、部门或人群的“蛋糕”,改革者面对重重阻力甚至风险几乎是必然的。那么,这个“风险”由谁来承担?
是的,改革者必须具有牺牲精神和社会担当。当年,安徽凤阳最早尝试“包产到户”的18位小岗村农民,是“冒着杀头的危险”,按下触目惊心的红手印,方拉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过,改革“不要怕冒一点风险”,1991年他视察上海时,就特别强调“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试第一个就要准备失败,失败也不要紧”。今天,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改革者所要面对的,是“硬骨头”、是“险滩”,所要突破的,是固化的利益藩篱。这也正是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化改革的深意。
现在,上海的尝试本身就具有改革创新的色彩。它让我们意识到,或许可以从法律层面,护佑改革者不惧风险,给敢为人先的组织和个人减少一些为失败担责的心理负担。而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或将在某种程度上,规避改革者可能遭遇的悲剧性命运。类似举措,有助于化解目前改革创新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和利益藩篱等突出问题,有助于化解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改革创新政策“碎片化”等倾向。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近35年,从曾经的“闯红灯”、“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在一些地方开始用法治思维规范和保护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纳入法律的框架,这表明我们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也在逐步建立和成熟的过程之中。让改革失败者“免责”,不但是对改革创新者的激励,免其后顾之忧,也是从法治的角度治庸治懒,让为官平庸者警醒。
改革的时机稍纵即逝,如何消除“改革疲劳症”,如何打消改革者的后顾之忧,如何增强改革者的创新勇气,是当前各地面临的共同挑战。对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发达地区来说,尤其责重。不仅原地踏步可能意味着失败,而且在全国改革大局中,更要肩负“率先推进”使命。从这一点看,上海对改革本身的“改革”具有示范效应。当然,如何厘清“改革失败”与“失职渎职”造成的损失,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更加细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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