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无锡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招我的时候承诺的工资是1500,转正之后2000,但是签试用期合同时公司强行将工资降至1300,并未给我交社保。试用期于2004年2月4日结束后,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我想离开这家公司,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我的社保,及超过试用时间的工资该如何结算,我应该怎样要求我的权利,并向哪些部门要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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