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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