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生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其他高考科目以汉语文答卷成绩为准。
第五条 部分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四章 收 费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