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计划计划一(18岁以下)计划二(18岁及以上)
1. 意外伤害保额10,000050,0000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额50005,0000
3.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额010000
4. 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额10,000050,0000
5.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50005,0000
6.突发急性病医疗补充保额01,0000
特别约定事项
①投保书(暨承保确认书)须在旅游开始前经太平洋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②保险期间:被保人在约定的出发时间登上飞机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飞机机门时为止。
③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5-75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以10万元为限,75 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以5万元为限,超过部分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④保险公司不接受以施工、工作为目的短期劳务输出人员、援外工程人员投保;不接受自由行(包括自驾游)、极地科考、户外极限运动爱好者(个人或自发小团队性质的探险、穿越峡谷及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无人工景点对外营业性质的江河湖泊漂流、海拔大于1000米登山、海水肺潜、户外徒手攀岩等极限运动)等非跟团客户投保。
⑤保险公司仅承担由旅行社统一组团前往西藏、云、贵、川、新疆等高原、山区、沙漠地区的旅游险业务,且不承担因高原反应和高原病导致的保险责任。同时,意外伤害保额或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额最高为10万元/人。
⑥未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有以上类似活动,请务必在备注栏注明)
⑦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