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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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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战将在11月29日的国考考场上正式打响,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知识你掌握了多少?留学群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偾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典型真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54题一ABCD)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注意:其规范意旨是,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本题中,损害虽然发生于甲居住期间,但因房屋由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故责任人应为甲、乙、丙,而不是使用人甲一个人。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甲、乙、丙按份共有的房屋脱落致人损害,甲、乙、丙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③在司法考试的范围内,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有三:(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为一种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故D选项正确。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i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童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 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 形。《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分割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1)共有人协商确定;(2)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3)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笋2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 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典型真题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56题一BCD)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桉价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3条,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104条,B 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 《物权法》第99条,D选项正确。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

  (2)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

  (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典型真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 12 题一C)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肴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②根据《合同法》第230条,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③问题是,在这个合法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丁是否享有优先购实权呢?看似法律未设明文,但举轻以明重,《合同法》第230条也应适用于更需要房屋的次承租人丁,丁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出题人的观点。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④须注意: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若按份共有人乙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丙、丁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可以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⑤若排个序,乙最优先,丁其次,丙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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