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特征: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 判制度。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证明等。
2、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 ,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近代辩论诉讼制度特点:(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
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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