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CPA考试《税法》模拟预测卷计算问答题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留学群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计算问答题
(39)假定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12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核实张某2012年l一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 500元,l—l2月份共计66000元。
(2) 向某公司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 000
元。(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00元。
(6)个人出租经营性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 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 出租商铺取得的租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张某2012年共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解析:(1)每月取得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500—3 500)X 10%一l05=95(元)
2012年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5×12=1 14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4 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
故张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 000 X(1—20%)×20%--8 000(元)
(3)张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 000 X(1—20%)X 20 %X(1-30%)=1 344(元)
(4)张某出租商铺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 000-800)X 20%X l2=5 280(元)
(5)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免税,国债利息收入900元也是免税的。张某2010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 140+8 000+1 344+5 280=15 764(元).张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l5
764元。
(40)位于县城的某建筑安装公司2007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与机械厂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为其承建厂房一栋,签订合同时预收工程价款
800万元,月初开始施工至月底已完成全部工程的1/10。
(2)与开发区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为其铺设通信线路,工程价款共计300万元,其中包含由开发区提供的光缆、电缆价值80万元,月末线路铺设完工,收回全部价款。
(3)与地质勘探队签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为其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万元。
(4) 以清包工形式为客户提供装修劳务,共收取人工费35万元、管理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10万元,客户自行采购的装修材料价款为80万元。
(5)将自建的一栋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l 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 ;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780万元,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公司8月份承建厂房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公司8月份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3)公司8月份提供泥浆工程作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4)公司8月份为客户提供装修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5)公司8月份将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应缴纳的营业税。
(6)公司8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解析:(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2)通信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联、光缆等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公司8月份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80)×3%=6 .6(万元)
(3)公司8月份提供泥浆工程作业应缴纳的营业税=40×3%=1 .2(万元)
(4)客户自行采购的装修材料价款不计入装修劳务缴纳营业税公司8月份为客户提供装修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35+5+10)×3%=1 .5(万元)
(5)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不得扣除,但是按照规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按照“建筑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两个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8月份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应缴纳的营业税=780X(1+15%)÷(1—3%)×3%+(1 000+5)×5%=77 .99(万元)
(6)在前几小问的基础上计算该小问。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4+6 .6+1.2+1.5+77.99)×(5%+3%)=8.9(万元)。
(41)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8年1月一2011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 000万元,并规定2008年3月1 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 450万元。
(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 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 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 000m ,截至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 5002 2m ,取得收入40 500万元 ;尚余4 500m 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2(6)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 500 m 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 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 :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 m 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2(11)计算一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 m 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
解析:(1)因为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40 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 000+17 000×5%)×9(1%=16065(万元)
(4)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 450+3 150)×90%=5 040(万元)
(5)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6)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X 90 %+(16 065+5040)X5%=405+1 055 .25=1 460 .25(万元)
(7)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0 500×5%×(1十7%+3%)=2227.5(万元)
(8)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6 065+5 040+1 460 .25+2 227 .5+(16 065+5 040)X 20%=29 013.75(万元),增值额=40 500—29 013.75=11 486 .25(万元)
(9)增值率=11 486 .25-29 013 .75=39.59‰适用税率为30%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 486 .25×30%=3 445 .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 013 .75。40 500=0 .72(万元)
(11)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 .72×4 500=3 240(万元)增值额=4 320-3 240=1080(万元)增值率=1 080 :3 240×100%=33 .33%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1 080x 30%=324(万元)。
(42) 甲企业位于市区,2012年4月1 日转让一处2009年6月1 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 :
(1)2009年6月1 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 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格。
(3)转让仓库的产权转移书据上记载的金额为8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如果该企业转让仓库时既没有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案:
解析:(1)转让仓库应纳营业税=(800—500)×5%=1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00 X 0.5‰=0.4(万元)合计=15+1 .5+0.4=16 .9(万元)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印花税应以产权转移数据上记载的800万元为基数计算。
(2)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5%×3=7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500+20+16 .9+500×5%×3=536.9+75=611.9(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
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 ;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仓库转让收入=800(万元)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00—611 .9=188.1(万元)增值率=188 .1÷611.9×100%=30 .74%应纳土地增值税=188 .1×30%=56 .43(万元)
(4)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注会会计考试 | 注会审计考试 | 注会税法考试 | 财务成本管理考试 | 战略与风险管理 | 综合阶段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