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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山东东营教师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东营市2017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1月4日进行,设置市直、河口、广饶等3个考区9个考点,全部采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为帮助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有关安排及要求提示如下:
一、请考生于10月30日至11月3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安排情况详见附件。请考生务必提前做好交通、住宿等准备,确保安全。
二、所有考生一律凭本人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缺一不可。二代身份证需经身份证指纹识别仪检测。户口簿、驾驶证、居住证、护照、毕业证等其他证件不能替代身份证。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
三、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最后30分钟经监考员验收同意方可交卷出场,出场的考生不准再回考场。
四、违纪必究,作弊必惩。考试全程进行监控并录像。考试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可通过视频录像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监考员、检查员一旦发现违纪和作弊的考生,一律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敬请各位考生保持清醒,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有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五、严禁携带手机入场。考生携带手机或者具有接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不论使用与否,均判定作弊,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若涉嫌考试泄密的,将由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六、严肃查处替考。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录取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七、本次笔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有效。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考生深刻认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抵制考试违规行为,严守诚信考试承诺,不要因眼前小利或一时迷惑给个人今后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共建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8326205、8315366,信箱:[email protected]。欢迎广大考生监督举报。
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10月
附件1
东营市2017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分布表
考 区 | 考点名称 | 详细地址 | 考场 | 层 次 |
市直 | 东营市一中 | 东营区园博路99号 | 370501001- 370501099 | 初中 |
东营市二中 | 东营区海河路589号(东三路以西、海河路以北、水城路以南) | 370502001- 370502076 | 小学 | |
东营市实验中学运河路校区 | 东营区东三路165号 | 370503001- 370503039 | 高中 高职 | |
东营市育才学校 | 东营区沂河路75号 | 370504001- 370504045 | 幼儿园 | |
河口 | 河口一中 | 河口区海宁路与河庆路红绿灯向西800米 | 370505001- 370505035 | 幼儿园 |
广饶 | 广饶一中一校区(西校区) | 广饶县迎宾路148号 | 370506001- 370506024 | 小学 |
广饶一中二校区(东校区) | 广饶县正安路以东,花苑路以北(从西门进) | 370507001- 370507066 | 小学 | |
广饶一中三校区(东校区) | 广饶县花苑路509号(从南门进) | 370508001- 370508074 | 小学 | |
广饶一中艺体中心(东校区) | 广饶县正安路以东,花苑路以北(从西门进) | 370509001- 370509017 | 小学 |
附件2
东营市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科目安排表
类 别 | 报名 人数 | 报名 科次 | 时间 科目 考场 | ||
11月4日上午 | 11月4日下午 | ||||
15018 | 29553 | 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
幼儿园教师 | 2603 | 4486 |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市育才学校39场 河口一中32场 | 102保教知识与能力 市育才学校45场 河口一中35场 | |
小学教师 | 8049 | 14757 | 201综合素质(小学) 201A综合素质(小学) 东营市二中67、6场 广饶一中一校区21、2场 广饶一中二校区57、5场 广饶一中三校区63、6场 广饶一中艺体中心16、1场 |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202A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东营市二中70、6场 广饶一中一校区22、2场 广饶一中二校区61、5场 广饶一中三校区68、6场 广饶一中艺体中心16、1场 | |
初级中学教师 | 3121 | 7445 | 301综合素质(中学) 301A综合素质(中学) 东营市一中 70、5场 | 302教育知识与能力 302A教育知识与能力 东营市一中78、5场 | 303-317(15科)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东营市一中99场 |
高级中学教师 | 1068 | 2535 | 301综合素质(中学) 301A综合素质(中学) 市实验中学27、4场 | 302教育知识与能力 302A教育知识与能力 市实验中学30、4场 | 403-415(14科)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市实验中学 39场 |
中等职业学校 文化课教师 | 26 | 64 | |||
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课教师 | 138 | 246 | |||
中等职业学校 实习指导 | 13 | 20 |
附件3
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
四、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六、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七、如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考生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九、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一、考试结束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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