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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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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同的概念是怎样的?有效合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而有效合同是合同的效力的一个种类。对于讨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问题,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叫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说白了,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权利与义务。在本文中重点论述的是关于什么叫有效合同及其构成要件。

  一、 有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双方达成的合意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意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知,有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有效合同的构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适用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接下来分别分析一下每一个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或者追认,但是有效实施纯获利和与其智力、年龄、精神相当的行为。如9岁的小明拿着50元钱去商店买一本书是有效的,但是如他拿着50万打赏一个主播,这个行为就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或者追认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没有胁迫等情形。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第三要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即有效民事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的(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那么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权(2)受让人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受让人已取得所有权。我们要浅析的问题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的受让人却不能够取得所有权。

  我们知道遗失物是不是用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遗失物最后的受让人是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的。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有些学生就没办法理解为什么善意取得里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的受让人却不可以呢?我们虽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们可以非常直观的从物权法107条的规定看出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无论中间转手转了多少次,所有权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回物的占有,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中间转了多少次手所有权人都不变,都可以追回物。而且我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多半在于很多遗失物,特别是有登记制度的物,是很难判定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是善意的。那么只是很直观的从法律规定来分析,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更深入的理解为什么遗失物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二,我们还可以可以从善意取得在所有权的取得里面的分类来入手,善意取得在所有权的分类里面属于原始取得,即不依赖权利人的意思取得的,获得了即享有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特点就在于他是可以不依权利人的意思而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所以说善意取得里的第三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所有权而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的。所以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可以获得所有权。

  我们往往在上课时,会直接告诉学生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其中的原因我们自己应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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