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邮 政 局
文 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邮发〔2008〕193号
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 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GF-2008-0410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文 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邮发〔2008〕193号
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 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GF-2008-0410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