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问责制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问责制实质上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其行为负责。领导干部重视民意、承担责任,以政绩表现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难题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干部淘汰机制,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下”的评判标准、政府依据和具体途径,一些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乱纪被撤职开除,即使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会受到职务惩戒,职级终身保留,职位很难挪动。这直接导致在一些重大问题、事故、恶性事件发生之后,一些责任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观望等待、麻木不仁、不作为等现象。问责制的实行,使严重失职、群众意见大的领导干部不能赖着不走,有“咎”当下,平庸、不进取也要下。推行这一制度,对于完善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拓宽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优化干部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一个新的途径和突破口。
再次,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廉政固然重要,勤政更是固本之策。领导干部只有高效从政,才能担负起对人民的责任,才能适应变化中的形势任务的需要。问责制不仅针对领导工作中的失误和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针对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效率低下,从而保证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政能力,是当前我们党面临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实行问责制,对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素质能力低下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仅能使有责干部正确对待自己,奋而提高,而且对其他干部也是一种警醒和促进。这无疑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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