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2.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
3.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人情案,有的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大。
5.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6.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7.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
当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几个相关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一支执法队伍,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执法部门之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能交叉扯皮,其结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许多单位为争取成立执法队伍,成立之时多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都得靠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去收费和罚款解决,执法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去执法,对违法之事,一罚了之。同时,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制度不健全,执行中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2.执法监督的缺陷。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不够充分,往往缺乏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主体,如审计、监察部门等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难发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