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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云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如下报销政策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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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育保险新规

 

  云南省生育保险新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如下报销政策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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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2017

 

  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2017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新农合整合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启动试点至今已实施14年。14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支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0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2008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3-2016年,中央补助我省新农合资金共计474.6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10.18亿元,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党委政府得形象、医疗机构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

  二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30元(中央补助1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540元(中央补助3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增长18倍,群众参合意愿实现了从前期的个人观望、地方政府催缴到后期个人主动缴费的转变,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648.58万人提高到2016年的3265.55万人,2016年的参合率达到98.47%。

  三是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健全完善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会同财政部专员办、卫生、审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加大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个人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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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育保险政策

 

  【江西省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报销标准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职工产假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六、生育险申请报销材料

  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提供以下证件及复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发票;

  7.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8.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及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9.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10.《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11.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工伤生育科办理。

  七、生育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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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生育保险政策

 

  下面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安徽省生育保险政策,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留学群实用资料栏目。

  2017安徽省生育保险政策

  1、参保职工怀孕10周内,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院。

  2、参保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要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可在省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到单位领取),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和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后,携带此表、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生殖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由单位或本人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备案手续。

  安徽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楼705室),联系电话:0551-2653671、2624203

  一、生育津贴报销政策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费报销政策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补偿500元(限生育一孩前的流产,并且能享受一次);liuxuequn.com

  2、怀孕7个月以内流产补偿800元;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支付价为80元;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最高支付价为850元、4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最高支付价为2500元、800元。

  三、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

  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

  四、产检费用报销政策

  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0.4%,生育备案之后的产检费用是由参保职工以及单位共同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是0.8%,则生育备案之后产检可享受8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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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

 

  下面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留学群实用资料栏目。

  2017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

  2017年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所报销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职工所在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所在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2017年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5、《生育证》;

  6、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7、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

  8、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9、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2017年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liuxuequn.com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2017年山东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的增加60天;

  5、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6、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8、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017年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时限

  审核合格后一般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017年山东生育报销缴纳对象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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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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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南省社保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

  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采取个人缴费增...

广州生育保险政策

 

  广州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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