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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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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天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三、报考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天津市的申请人,以及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6年之前已入学的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按原程序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为做好原天津市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的衔接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适用过渡办法,也可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