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栏目,提供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4-2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以下是liuxue86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03-06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
03-06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四)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第十一条 经本人书面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六)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上述(三)、(四)项情形下有劳...
03-06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
03-06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A、 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 )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 )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1.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A、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劳动合同期满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2...
11-12
据新快报:澳大利亚政府近日同意起草旨在保护国际学生权益不受无资质院校侵害的法律,并承诺尽快促使相关议案在议会通过、落实;但回绝了为受学校倒闭牵连的留学生提供经济补偿的提议。
据澳大利亚《澳洲日报》报道,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在起草法律条文,以禁止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接收国际学生。该法将设定更加严格的教育机构注册标准,政府还承诺在今年12月前令所有经营中的教育机构重新注册。各州及领地均已同意在今年7月1日前对所有风险最高的教育机构做出处理。(方轶)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