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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取消了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8月份住建部发布了86号文件,就取消建企注册建造师指标征求意见,两次文件有什么不同?
此《通知》一出,势必会引起建工人的极大恐慌,尤其对于前不久刚刚参加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来说,更是惊天霹雳,注册建造师考核指标的取消是不是意味着建造师不再被企业需要?而建造师证书是不是也会因此贬值?
与86号文件对比
之前86号文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解读过该项政策:取消建造师考核指标,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事前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是事中事后检查监管会更严格,这样一来企业的业绩和诚信将更加透明化,所以企业不敢再弄虚作假了。虽然资质要求里面没有了建造师指标要求,但是企业在去参加招投标的时候,体现自己团队竞争力的时候,人才证书也都是展示自己实力的一方面。建筑企业对于建造师证书的需求,由原来的事前需求(资质)向后转移了,到了事中事后需求了,这样改革之后,建造师实际需求总量不会有大的变化,而建造师证书价值更不会因此而贬值。
遏制单纯挂靠行为 促进建造师刚需
取消建造师指标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单纯的证书挂靠行为,以后的建造师市场将会稳定下来,面向的是那些真正的从业人员。因为《通知》中指出“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新规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突出他们的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启用没有建造师证书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将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所以,企业还是必须需要足够数量的建造师持证人员。这会正向激励更多的人想加入建造师队伍,从而造成建造师潜在考试人数始终保持高位运行!
住建部决定取消建造师数量与企业资质直接挂钩,既体现了国家想要打击证书挂靠的决心和力度,又迎合了简政放权和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国策,同时还对建造师真实需求起到拨乱反正,将来的建造师,含金量会更高。可谓是一举多得!
综上所述,取消企业资质对建造师指标考核,建造师仍然会是建筑企业的宠儿,而建造师证书含金量也会更高,所以建造师考试仍旧会异常火热,只有越早考出一建证书,才能抓住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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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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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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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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