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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掌握好中级会计师考点,能够更好的通过考试,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

  【高频考点3】诉讼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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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行为的效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由于2015年教材的论述并不完整,为了帮助考生更准确地理解相关考点,本课程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希望考生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2015年最新双网校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课件,联系球球1154798154.。

  【解析】(1)选项A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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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解释】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正好10周岁的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B.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答案】C

  【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BD错误;(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肯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错误;(3)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腿部是否残疾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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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会《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下面是由留学群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会《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希望对您有所有帮助。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由于2015年教材的论述并不完整,为了帮助考生更准确地理解相关考点,本课程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希望考生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2015年最新双网校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课件,联系球球1154798154.。

  【解析】(1)选项A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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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 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 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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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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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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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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