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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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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2018年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发〔2016〕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和湘西自治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州教发〔201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州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1.各县市应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师资状况、高考改革要求等合理编制、严格审核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普高、职高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2.各县市编制、审核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时间呈报州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布。各县市、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3.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生、自主招生、定向生和特长生计划。
4.省、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应分别将招生计划的50%、30%定向分配到招生区域内初中学校。州民族中学、州第二民族中学定向招生计划由州教育和体育局统一分配,县市属省、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计划由各县市按本文件精神确定,并报州教育和体育局审定后公布。
二、招生对象
1.具有我州学籍,并参加我州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初三应届毕业生。
2.在我州接受完成义务教育,并持有我州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平等的升入普通高中的权利。
三、招生原则
1.坚持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州教育和体育局统筹管理。各县市应在州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组织管理下,切实做好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按期顺利进行。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州、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作废。
2.坚持择优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州民族体育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应严格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加分等情况,择优录取。初三年级七科文化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笔试成绩低于420分的,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两考合一”,各县市、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经州教育和体育局同意的由各县市基础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特长生专业考试除外)。
3.坚持规范操作。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必须使用“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录取操作。凡招生学校未使用“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自行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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