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管理人栏目,提供与管理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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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报酬”,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了解)
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对外代表债务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知识点4: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二、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资格
1.管理人资格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
03-23
本文“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基金管理人”,由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节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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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留学群证券考试栏目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笔记: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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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月1日起,未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将不能担任项目管理人员。
二,6月30日前,将历史业绩补录至省一体平台,逾期不再补录;未录入的,不作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依据。
三,5月31日前,企业自行申报近三年的良好行为信息,而企业近三年的不良行为,则由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
四,3月1日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根据建筑业市场行为查处情况,结合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评先评优情况,形成实时更新的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住建部门将不再出具企业和个人诚信证明,改为由企业通过一体化平台自行打印诚信记录表。
五,另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将以平台上发布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信息为准,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各主要环节的信息资料也必须在平台上申报。
强化信用,推行实名
诚信信息是一体化平台里最重要的企业信息之一。2017年5月31日前,企业自行申报近三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近三年的不良行为,则由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形成诚信信息初始数据库。
从3月1日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根据建筑业市场行为查处情况,结合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评先评优情况,形成实时更新的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我们将不再出具企业和个人诚信证明,改为由企业通过一体化平台自行打印诚信记录表。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也是建设企业诚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实名制信息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注册证、从业经历、工程业绩等信息,这类信息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一体化平台从业人员数据库和业绩库。
从今年10月1日起,未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将不能担任项目管理人员。
平台信息,决定企业生死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将以平台上发布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信息为准,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各主要环节的信息资料也必须在平台上申报。
另外,建筑类企业申请省标化工地、“天府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进入一体化平台的工程项目,同时项目的相关信息要真实完整。
此外,企业参与信用评价、评奖评优、招投标活动时,未进入一体化平台的企业业绩也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一体化平台
一体化平台,由资质管理、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评价、行政执法管理和综合信息查询等6个子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数据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等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可以实现建筑市场相关数据一键式查询。
平台搭建起后,企业提交资质申请,项目要进行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实时查看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和工作进程等,都要通过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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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证券从业2017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基金管理人”,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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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基金管理人”,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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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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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想知道具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响热烈,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各财经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纷纷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各类分析与解读,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务。我协会注意到,有些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协会热线咨询电话(400-017-8200)、官方微信咨询平台和电邮咨询系统里也收集到一些确需向行业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为此,我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答:《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公告》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问:《公告》发布后,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评价?
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行政服务和外包业务等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形成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基金业协...
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点:基金管理人概述”,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路上,有一个好的学习方法,能让你在学习的道路上更加顺畅。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 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特别重点,要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8 项,P84)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 项至第8 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3)实缴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共12条(要重点掌握)
重要:
(2)要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的作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
基金管理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
2.基金的投资管理
3.基金运营服务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9年6月1日<规定>
(三) 投资咨询服务
2006 年2 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禁止业务:(详记,重点)
1.侵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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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吗?如果不知道,说明这个知识点你还没有掌握哦。那么,我们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基础知识2015年考点讲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详情请关注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人、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剩余基金财产
3、以法转让或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复制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售机构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报酬标准
5、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不召集的,托管人召集
3、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证券经营、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最近 3 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
4、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控风控制度
6、我国基金管理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被以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以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
(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1、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 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1)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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