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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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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三条   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前身是由1981年建校的齐齐哈尔市建设职工大学与黑龙江运建集团投资组建而成,学院占地面积45.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计算机中心、艺术中心、体育馆等教学设施一应俱全。

学院面向全省招生,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良好,连续七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均在90%以上。

  •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  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设立了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七条:学院设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办指导下,招生

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

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档比例在本院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级差: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

2013年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3年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三条   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占地面积45.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计算机中心、艺术中心、体育馆等教学设施一应俱全。学院面向黑龙江省招生,目前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连续七年保持良好态势。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  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立了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

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

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