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会计基础学习精编整理11.4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了解)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 查看全文 ]广东会计基础学习精编整理11.4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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