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8)
八、刑罚的执行 (一)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 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日 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3、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8)的相关文章
正在提交表单,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