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
下面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留学群政策栏目。 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省契税不分税目和地区,统一适用3%的税率。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出让金或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 [ 查看全文 ]2017年青海房产契税新政策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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