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一、报销条件 1、公司在册职工的子女(含独生子女、双胞胎、计划内生育的多胞胎)年龄18周岁以下在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2、按规定公司负责男职工子女上半年的医药费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的医药费报销。 以子女医药费发票日期为准。 若职工的爱人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公司负责职工子女的全年医药费报销。 3、职工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报销待遇。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暂不报销。 4、职工见习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二、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及手术费。 2、职工子女需在指定医院(公司职工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九七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口腔医院)就诊,在指定医院外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① 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 ② 住院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③ 属于自费药的医疗费用; ④ 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⑤ 公司《关于执行<徐工... [ 查看全文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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