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八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 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 (二)“一... [ 查看全文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八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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