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我省高考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省外转入学生成绩认定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申请在我省认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条件
(一)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在省外借读的学生。
(二)具有我省户籍,没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在省外就读的学生。
(三)符合我省高考报考条件的外省随迁人员子女。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程序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从省外普通高中学校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局按规定建立学籍后,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到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办理成绩认定。成绩证明原件应包含的信息为:参加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原始分、学业水平考试获得的等第。
三、成绩认定办法
省外转入学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原所在省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各科目的原始分和等第,相应认定为我省各学科的原始分和等第。省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大综合的(文综含历史、地理、政治;理综含物理、化学、生物),其等第对应我省相应学科等第,原始分认定为我省相应学科原始分。
四、省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州)、县(市、区)及学校组织施考的,其成绩不予认可。
五、其它要求
(一)需要认定成绩的学生,必须于转入我省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到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办理成绩认定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办理。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向学生收齐所需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省外转入成绩认可证明,学生持证明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和学校登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3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始执行。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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