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季度,我国电力生产增长15.7%,发电设备继续超负荷运转,火力发电设备利用率已经达到历年来的最高值,但仍有17个省份拉闸限电,华东、华南地区缺电状况进一步加剧。为此,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人士表示,为了缓解电力空前紧缺矛盾,调高居民用电价格正是时机。在经济生活中,当某种商品紧俏时,就会引起这种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可以缓解这种商品紧俏的状况。但是,对于电力这种能源来说,当其紧缺时,是否要采用经济杠杆的手段调高居民用电价格?即使一定要调,又该怎么调?笔者也是居民一分子,自然十分关心。
众所周知,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在国内具有垄断性,电力还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更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商品。既然电力商品具有以上属性,在对电力分配上,就应当首先保证居民的生活必需的量。在居民温饱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允许部分人“吃得更好”“穿得更靓”。所以电力能源的分配原则首先也是应当保证居民的最基本的用电要求,其次才能考虑某些人更多的用电需求。而像电力紧缺就调高价格之说,其不可行就在于,当电力价格被调高后,生活困难的居民就有可能用不起电,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用电也买不起,而这些本应是作为居民生活保证的电力却有可能被有钱的人“买去”,这就像从生活困难的居民口中夺去或节约“口粮”而让富人“吃得更好”一样。
在目前电力供需矛盾不可能短期解决的情况下,调高居民用电价格的主要目的可能是要居民提高节约意识,但是对一般居民而言,这种做法作用不大。因为只要不是买不起电,我想对于生活所必需的用电,居民还是要用的。我倒认为,如果要限制用电的话,首先要考虑的是要限制用电大户,限制他们不是用于生活所必需的用电需求。具体来说,就是先对居民的生活必需用电量制定一个标准,在这个标准内的电价不上涨,甚至可以下降。而对超出居民的生活必需用电量的部分则实行级差式消费,按不同的级差收取不同的电价,用电量越大的级别收费也越高。只有真正做到了让用电大户买不起“生活必需”外的超额电量了,或者用电大户觉得超额用电不划算了,比如用电做饭没有用煤气做饭经济等,电力供需的矛盾才会有可能得到缓解。
另外,由于我国的电力供应市场还具有垄断性,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其生产的产品的分配也应当是有计划的,而不能按市场需求来定价。只能是在保证计划供应(居民生活必需用电需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计划外的用电实行市场定价,我认为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用电紧缺也是可行的。
总之,对于居民生活必需的用电来说,其价格的波动关系到每一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如何进行调整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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