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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教高〔2012〕108号),进一步完善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根据我省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是指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的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均可申请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二)高职院校可与省教育厅公布的具有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采取“3+2”分段组织教学形式(即由中职学校进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后两年教育阶段在高职院校举办),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二、招生专业
(一)高职院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专业须为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专业,负责分段组织教学的中职学校应开设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并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二)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应多考虑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的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
(三)支持高职学校在制造、电子信息、土建、水利、医药卫生、农林牧渔、轻纺食品、旅游和工艺美术等9大专业类,建成一批五年制办学示范专业群。
(四)支持具有师范教育类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开设五年制高职学前教育专业。
(五)支持艺术、体育等高职院校建成以五年制高职办学为主体的学校。
(六)财经大类、公共事业大类专业不举办五年制高职。
三、招生办法
(一)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二)高职院校自主确定五年制高职生源计划,填写《福建省2013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并于4月15日前将申报表(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我厅规划处,经我厅汇总审核后下达指导性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五年制高职招生按照我厅下达的2013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指导性计划进行录取,高职院校可根据不同地区生源情况,与设区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录取线。
(四)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高职院校负责及时将五年制高职新生信息(含与中职学校分段组织教学举办的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入到“福建省五年制高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1月15日前将五年制高职新生花名册报我厅学生处,办理新生学籍确认手续。
四、教育教学管理
(一)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案制定、教学质量控制、学生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均由高职院校负责。
(二)与中职学校分段组织教学举办的五年制高职的各高职院校,须与中职学校签订正式协议,并根据五年制高职的教学特点,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保持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连续性。
(三)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范围,一、二、三年级的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后两年学生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四、五年级的学生享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
(四)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执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学生毕业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五年制高职毕业证书。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五年制高职招生的领导,充分发挥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促进中高职协调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的制定,为考生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优质服务。要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现象,组织开展五年制高职招生宣传工作。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及时将本文转发至辖区中职学校和初级中学,保证所有五年制高职的招生信息传达到各初中学校和所有初中毕业生。
(二)各高职院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毕业生就业率、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等情况,选择适合五年制培养模式的专业,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招生规模。对于社会需求量明显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数量。
(三)严肃招生纪律,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高职院校要向社会公开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严禁委托中介招生,严禁将收费与录取挂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确保五年制高职教育健康有序开展。
厅学生处联系人:张龙飞;联系电话:0591-87091510,87844868(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厅规划处联系人:方嘉,赵毅;联系电话:0591-87091426, 87856479(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附件:福建省2013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申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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