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优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特别是切实做好中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专项编制后的补充人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招考制度,切实严把进人关
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严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人关,确保进人质量,具有重要作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本通知下发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除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外,其他机关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组织招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与该职务层次相当的初任法官人选、初任检察官人选,必须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的"口子",也不能随意调入,违规进人。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补充工作人员,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必须通过统一录用考试。
二、坚持考试录用标准,规范考试录用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切实将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来。
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同职位的报考条件要作出不同规定。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报考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根据当地法院、检察院人员需求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对这类报考人员的年龄等资格条件限制。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的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中,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审批、公示、录用和试用等程序和方法,要严格按照国家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考试内容要根据职位要求分类设置。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由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负责。专业科目笔试由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合格分数线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考专业科目,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三、严格审批制度,确保新录用人员质量
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地市级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必要时,党委组织部门可视情况将部分考务工作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或者会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一并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类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要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审核汇总后,连同其本院机关的录用计划一并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录用计划确定后,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对考试、考察和体检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报考人员,分别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见附件),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录用表经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今后,凡是没有通过统一招考取得合法身份的人员,一律不予任职,不予核发工资,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交流。
四、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工作水平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考试录用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要加大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报考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不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录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录用主管机关可以宣布录用无效或者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问题时,可以建议录用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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