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可参照2012年新生收费标准(见附件),如有变动,均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吉首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邮政编码:416000
联系电话:0743-8564141
传真:0743-8563838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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