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有关外省市院校所录取考生的名单,并按照该考生报名表所填列的通信地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领款通知书”、“领款证明”及一张银行卡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考生,另附送一个供寄回领款证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
二、考生收到“领款通知书”后请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妥有关信息,被录取的考生到高校报到注册后,须将“领款证明”加盖该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领款证明”上签名。
三、考生必须在10月底前将“领款证明”原件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领款证明”原件寄回截止时间到2013年10月31日(以考生用考试院提供的信封通过邮局投递时间为准),过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一律视作自动放弃。
四、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收到考生寄来的“领款证明”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分批通过银行以电子划款方式将补贴款直接划至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给考生的银行卡帐号。
五、补贴款发放时间:2013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根据考生“领款证明”原件寄回的日期分批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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