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
1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用热人周知。
13、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用热人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用热人,供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七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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