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些空洞,说不上是良法,但也不存在大恶。虽然才间隔不到二十年,现在的社会状况与1996年有很大不同。城市化从高潮转入尾声,青壮年已极少在承包地上务农,旧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在当时就不适合,该条文视耕种承包地为农村老人的义务,与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老人不承担劳役存在冲突。承包地既可由子女代劳,也可转租给他人,这是老人的物权。《物权法》地位高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法”不能与《物权法》相冲突,也没有必要重复申明。
旧法第十四条对不同身份人群区别对待,属于歧视,犯了立法大忌。对于农村的具体情况,应该由法官根据法律愿意具体推定即可,立法不能干了司法的活儿。再说废除农业税之后,种地不再是农民的义务,不再需要把老人的耕种义务转嫁给子女。所以该条文应该废除,新法却只增加“或者委托他人”六个字,其余照旧。可见修法者对农村的现实状况有多陌生。
2007年订立《劳动合同法》,政府介入雇佣合同,使社保金缴纳普遍化。按照常理,修订方向应该减轻家庭抚养责任,增加政府抚养责任和鼓励市场化抚养,但人社部倒行逆施,把家庭抚养的责任规定更为严苛,对市场化抚养设置关卡,放空政府抚养责任,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社保五险一金成为员工的沉重负担,合共占名义工资的40%至50%,与职工货币收入相当,超过个税。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盘口来看,人社部可谓冠盖群盗,财源滚滚,社保费未来有望超过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所谓基本养老金,顾名思义是足以应付有尊严生活的开支,法律应该有具体的描写,比如人均居住面积、食物的热量值等等。劳动者收入很大一部分被人社部收入囊中,远超过去供养父母的比例,但是新法不但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养老责任,而且连空洞的责任都由“国家”承担,生怕老无所养者找人社部、民政部及其下属机构的麻烦。
现在跟1996年还有个很大的不同,独生子女的爸爸妈妈陆续退休,421家庭普遍化。老人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大幅度降低,又由于城市化,异地居住也很普遍。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与其说是找独生子女的碴,不如说替邪恶的计划生育政策当挡箭牌。“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什么频率叫经常?什么叫问候?语义极其模糊,问候修法者他母亲也是问候。如此口惠而实不至,还有另一重用意——转移视线。
新修订的“老人法”增加了整整一章,第四章用于规定养老机构。从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事无巨细,几乎所有涉老服务都授权给政府“发展”和“扶持”。第四十二条授权政府制定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包括从业资格标准,把行业协会的责任包揽了。第四十三条给养老院套上枷锁:“(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要命的是第三款。
最具破坏性的是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大难临头,难怪前一段时间养老院纷纷或转手、或结业,或者涨价!
我们终将老去。侩子手把持产房大门,强盗挡在养老院门口,这场生死决斗,我们注定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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