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所在的某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裁减人员,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经济补偿,而对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未给予经济补偿,请问这种作法对吗?我所在的企业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答:首先,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该用人单位录用你部分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该用人单位。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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