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武汉某公司员工,2002年8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经与承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还同意为每位员工额外赠送总额为10万元的旅游意外险一份。不料在旅游返程途中,张某一行乘坐的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左手臂重度骨折,张某经住院治疗39天后出院。
张某出院后,该公司委托本律师(时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张某向旅行社索赔,此案进展非常顺利。张某获得赔偿款后,经咨询本律师,认为其还有权获得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保险金2万元。为此,张某向承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但被告知该款项已由旅行社代为领取。张某无奈,遂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金,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