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原无线电一厂)路北一个大舞厅,两个小办公室(共120平方米)租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条款
1.甲方愿将现拥有(原无线电一厂院内)路北浩晨实验仪器化验室房子内东边的大舞厅三间,及相邻的小办公室两间(共12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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