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信息与资讯交互着海量传播的时代,个人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的保护,势必会陷入危险的“裸奔”境地。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使用更为频繁,从手机系统到传邮,从线下交易到线上网购,往往是信息收纳源头反成为信息泄露“密道”。泄露路径很多:譬如小孩刚出生,马上就有人电话推销胎毛笔,然后是幼儿园、各种辅导班,骚扰无休;又譬如刚在网上买了件洗漱用品,各种日用百货的促销短信就如影随形……在个人隐私信息窃取方面,黑客与病毒也在虎视眈眈:来自金山毒霸的数据称,2012年平均每月发现安卓病毒2502个,是2011年的7.6倍,其中以窃取隐私、远程控制、弹出广告为主要目的的安卓木马占比最高,达45.86%。可见,个人信息侵权现象,已经是无处不在。
一方面是个人信息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另一方面是职能部门捍卫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也更为明确。譬如以立法为例,此前涉及盗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法条,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提及,要追究泄露、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此外,工信部出台的《个人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对企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行为也进行规范。而随后,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真正跨出了补齐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短板”的第一步,因此而获得舆论及民意的好评,并入选“201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正如业界所言,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解析对网络信息的保护,更专业、更妥帖,也更为务实。
有法可依还只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得做好两方面的配套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对贩卖个人信息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从专项整治走向常态治理。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之上,细化、明确处罚标准,依据侵权行为性质、危害结果程度的不同而开出权责对等的法律罚单。执法必严,才能真正违法必究。二是严格规范社会信用活动,提升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保意识。对于掌握个人隐私和账号密码等信息的商家、工作人员而言,必须强化自律与他律监管,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执行机构、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评测机制,此外,公民个体也要珍视自己的私人信息,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表格与单据,要有隐私保护举措兜底。
有信息安全才有信息自由,有法制保障才有权益兑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路上,法律是底线的维度,也是最具刚性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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