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代理人:(法律顾问)常辉、张书彦
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情摘要:
200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签订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位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的保洁服务事项,委托服务期限一年,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原告依约正常履行该合同,而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22日和2009年6月23日向原告发送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因前述合同价款过高,影响双方正常合作。根据前述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现我行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中心,解除上述合同,于2009年7月23日终止”,单方提出解除该合同。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却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被迫撤出了北京商务中心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