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被告人张悦成以沈阳市保通管件制造厂的名义,用该厂的办公楼及厂房作抵押,与财落堡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悦成与被害人张志跃及妹妹张艳签订该办公楼的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张艳先付给甲方张悦成人民币35万元后,办公楼由张艳开始使用,甲方在两年内将房屋产权证更名为乙方,乙方付清余款。同时被告人出具了向张艳借款35万元的借条,承诺2001年5月15日偿还,并以“沈阳万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将该办公楼再次作为抵押担保,但被告人没有告知被害人该楼已抵押给信用社的事实,后被害人张跃成分期给付被告人35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被害人于2000年1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逃匿,2002年3月5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登记为在逃人员,后被抓获。另查,2000年5月,该办公楼因被告人到期未能偿还信用社借款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抵债。万天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