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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刻制(一)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地税发票专用章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全省开始启用新的地税发票专用章,现有企业原有的发票专用章最迟使用到今年底,从明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局按照省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刻制,逐级发放。在此之前,各地(市)局应预选二至三个刻印厂,将该厂的技术管理、刻印价格及有关手续(工商登记证、公安部门批准证件)等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审批后通知各地(市)局安排刻制。
二、各刻印厂必须是国营或集体经济性质,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技术力量强、能制做保密暗记并按时交货。各地(市)局在刻印之前必须与刻印厂签订合同,并开出刻印发票专用章通知书(由各地市局设计),刻印厂收到地(市)局征管科(处)开出的刻制发票专用章通知书才能刻制。每刻完一枚发票专用章,刻印厂必须留存印模。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完后,各县、市局应留存本县、市纳税人的新发票专用章印模,造册、留存备查。企业及个体户在领购新专用章时应交旧购新,旧的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局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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