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各单位应当明确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
注册会计师审计 |
内部审计 |
|
联系 |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区 |
独立性 |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 |
审计 |
受托审计,必须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
具有较大灵活性,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
|
职责和作用 |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规范及审计责任
1.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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