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案例1】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
案情:某公司会计员黄某在登记会计账簿时,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该会计凭证的单位名称和金额均有错误,事后检查,是黄某由于时间较紧,对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便进行登记账。
评析:《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未按规定审核、填制会计凭证
案情:某公司行政部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办公设备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公司财务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评析:该企业对购买办公设备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为,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案例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案情: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某公司年度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了加速折旧法,而上年度该公司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经检查,该公司不属于按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企业行列,且该项变更该公司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也未说明。
评析:《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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