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成立霸凌防止对策推动法后,文部科学省(教育科学部)在2013年10月11日拟定防止霸凌的国家基本方针。有关发生重大霸凌,依据教育委员会及学校实施的调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者参与。下村博文大臣(相当于教育部长)在10月11日提出此一基本方针,表示将致力于「让地方自治团体能够彻底执行基本方针」。
在滋贺县大津市国中二年级男生自杀等案件,根据学校方面简略初期调查所造成的问题,强调确保调查中立性的必要性。虽然,现阶段已有第三者委员会进行霸凌调查的动向,但是却只侷限于一部分的地方自治团体。
专家会议主席大阪市立大学名誉教授森田洋司在记者会表示,透过这个机制,可促进政府、教育委员会及学校能够表现真挚面对霸凌问题的态度。」
2013年6月成立的霸凌防止法规定,对重大霸凌问题,教育委员会及学校有设置调查委员会的义务。基本方针规定重大霸凌包括(1)被害学生企图自杀;(2)被害学生身体及财产受到重大损害;(3)被害学生变成精神病患及(4)被害学生一个月不上学。基本上,在教育委员会中常设律师公会等团体推荐、确保专家,担任调查工作的附属机关,是最理想的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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