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3月26日以来,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冰岛、挪威、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开始启用申根签证。凡持有上述国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有效签证,除签证上特别说明外,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出入。如果只出访一个申根国家,则须到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出访多个申根国家,则须到主要目的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出访停留期最长的国家)。如果出访多国,但并无主要目的国,则须在第一入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申请者赴欧的第一站应为签证签发国,然后方可进入其他申根国家。若申请者抵达的第一站为非签证签发国,则有可能被扣留或遣返。申请者必须首先离开申根国,然后,再进入签证签发国,而不允许从抵达国(非签证签发国)直接进入签证签发国。
荷兰使馆对外办公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 30一12: 00),咨询电话为:010-65321131。所有签证信息及表格均可从网站上下载。
荷兰驻上海总领馆传真:021-62099079。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和江苏省的居民应到荷兰驻上海总领馆申请签证。
荷兰驻广州总领馆传真:020-83303601。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的居民应到荷兰驻广州的总领馆申请签证。
荷兰驻香港总领馆传真:00852-28685388。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应到荷兰驻香港总领馆申请签证。
申请者应根据访荷目的选择签证种类并完整填写相关表格,所有问题都要回答,所有材料都要原件。如果同时递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将被退回。
持因私护照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荷驻华使领馆递交材料并面谈。持因公护照者应由各部委或外办送签人员递交申请并领取护照签证。所有签证必须报荷兰外交部或司法部移民局审批,时间为二周至三个月不等。签证费根据签证种类不同,一般为190元至450元,在申请签证时支付。若签证被拒签,费用不退还,作为受理费。申请商务签证,使馆将发“护照领取单据”,申请其它种类签证,签证处将通过书信、传真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签证结果。
如果因留学、工作、家庭团聚等原因需要在荷兰停留三个月以上,则应申请MVV签证,申请过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其间可能会要求补充各种材料和证明,所以应提前做好准备,以免耽误行程。如果签证被批准,申请人需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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