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完成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公映许可证》的,甲方应当将乙方向其提供的电影(电视剧)素材及其他相关原始资料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素材及其他原始资料的全部复制品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3、除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特定用途外,甲方不得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电影(电视剧)素材整体或部分的复制品。如有违反,甲方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4、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在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或发行过程中使用电影(电视剧)素材。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的宣传、发行之目的。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电影(电视剧)素材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