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发生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费用,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单见附件)。
2、甲方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以及现金、银行日记帐的登录。
3、甲方对乙方退回的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工作和档案保管的条件。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记帐费用。
6、
7、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对维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实反映维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入帐;对于损害业主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若业主委员会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