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