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未按工期完工,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到本工程结束时或甲方替乙方找他人完成本工程时止。
(二)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需返修,致使工期延长的,每延长一日,应当按照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赔偿因返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如果乙方未按安全文明标准施工,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1000 元的处罚。
(四)如果乙方有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撤离施工现场或者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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